訂金問題:

  先匯訂金只是彼此做個保障,有匯訂金,民宿主人才能放心的幫客人保留房間。

  • 匯訂金前請務必先跟老闆確認是否有房間及匯款方式,並且妥善保留匯款單據 。匯款後務必要再跟民宿主人再確認一次,方能完成訂房手續。
  • 若因個人因素無法前來,最好於一星期以前通知,訂金可以保留6個月,也可以轉給親朋好友。但若臨時才通知無法前來,訂金可能就不予保留!
  • 如團體包棟住宿,取消需於住宿日2週(14日)前確認,可配合延期或退訂金。
  • 不過若因颱風(須中央氣象局發佈的南部陸上颱風警報),或者其他重大災害,而且屏東縣宣布停止上班上課,訂金就可以選擇保留或無條件退還。 假如只是猜測當天天氣可能不佳要求退房,那就是個人因素,只能依交通部的規定辦理。
  • 以下是交通部觀光局的旅館民宿退訂參考規定:

依照交通部觀光局106年7月21日,觀宿字第1060600630號函
發布之[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範本(原名稱:觀光旅館業與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範本)]規定:

第六條 ( 定金或預收房價總金額之收取)
民宿收取訂金不得逾約定總房價
30%,但預定住宿日為3日以上之連續假日前夕及期間,定金得提高至約定房價總金額50%

第七條 (旅客退訂時定金或預收房價總金額之退還)
旅客解約時,得要求民宿依下列標準返還已繳之訂金:
一、旅客於預定住宿日14日前取消者,  得請求民宿退還已付訂金100%。
二、旅客於預定住宿日10至13日前取消者,得請求民宿退還已付訂金 70%。
三、旅客於預定住宿日7至9日前取消者,得請求民宿退還已付訂金 50%。
四、旅客於預定住宿日4至6日前取消者,得請求民宿退還已付訂金 40%。
五、旅客於預定住宿日2至3日前取消者,得請求民宿退還已付訂金 30%。
六、旅客於預定住宿日1日前取消者,  得請求民宿退還已付訂金 20%。
七、旅客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取消或怠於通知者,民宿得不退還旅客已付全部訂金。 

第十一條 (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處理)
因停班停課、須乘坐之交通航班停駛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民宿、旅客雙方之事由,致契約無法履行者,民宿應即無息返還旅客已支付之全部定金(或預收房價總金額)及其他費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