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期間:2025-01-31~無限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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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部104.05.08交路字第10400089281號公告修正

退訂規定:(收取訂金)

              1、 承租人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十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出租人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百。
2、 承租人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七至九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出租人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五十。
3、 承租人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四至六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出租人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四十。
4、 承租人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二至三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出租人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三十。
5、 承租人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一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出租人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二十。
6、 承租人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當日到達或怠於通知者,出租人得不退還承租人已付全部定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