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期間:2025-01-31~無限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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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部104.05.08交路字第10400089281號公告修正
退訂規定:(收取訂金)
              1、
承租人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十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出租人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百。
 
                
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